1、案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未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约定,而对工程的缓建、停建进行了约定,应当认定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不能如约施工存在预期——中建一局、京辉公司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并未对可得利益损失做任何约定,反而对工程的缓建、停建进行了约定,即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如京辉公司问题造成工程缓建、停建,京辉公司对中建一局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由合同内容可知,案涉合同签订时双方即对工程不能如约施工存在预期,当事人追求的履约目的很大可能难以实现。此后,双方并未对复工做任何商讨和准备,以实际行动终止了合同的履行。中建一局请求京辉公司应向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京辉公司不应赔偿中建一局的可得利益损失。
2、合同应否因情势变更而解除,需要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做分析——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是否属于所谓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需要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做多元化的分析。
本案中,淮北宗圣公司成立于2007年,涉案三处煤炭资源一直申请办理采矿权手续或立项核准,直到2014年10月12日《指导意见》之前,也未获得批准,并且该意见规定,只是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且安徽省是否属于该《指导意见》所确定的东部地区尚需进一步论证。因此,政策原因并非是造成合作开发项目得不到核准的唯一原因。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无论与淮北宗圣公司、宿州宗圣公司拥有的三处煤炭资源相关的探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是否作废、到期或失效,圣火矿业公司均无条件的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条款;第二条约定,2014年7月31日前,圣火矿业公司向大宗公司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圣火矿业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且在第一笔转让款期满不能支付的情况下向大宗公司出具了2000万元的违约金欠条并实际履行1000万元,而《指导意见》出台时间是在2014年10月12日,故对该笔股权转让款,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
3、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视为已经放弃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三峡联合职业大学与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即已经放弃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不能再要求对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本案中,购销合同解除后,900套公寓床未交付,出卖人不能要求买受人继续支付货款,而只能要求买受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4、上海缘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承揽人未向定作人交付的图纸不应再交付。承揽人认为其愿意继续向定作人交付剩余的图纸,并以此主张相应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有违法律的规定。
5、违约方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义务,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银座合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川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优于法定解除,但不得滥用,更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银座公司虽逾期支付土地转让款构成违约,但其支付的土地转让款已达合同总额的98、1%,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义务,因履行瑕疵解除合同,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京顺公司虽主张解除合同,但并未依法向银座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银座公司已将其兴建的蓝岸丽舍别墅区出售给诸多第三人,解除合同将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已不具备解除的条件。故对京顺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6、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审查认定——上海灵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曲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诚信履约,即使承租人的履行瑕疵符合约定解除权的条件,但若欠付租金比例较小、违约程度较轻,且承租人愿意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并承诺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后续义务,承租人的履行瑕疵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不能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只有解除权人对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予以受领的,才构成对解除权的放弃,以实现契约严守的诚实信用。
8、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但违约程度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可不予解除——赞莲公司与轻型汽修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案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影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
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对约定的解除条件进行解释,适当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9、公报案例: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大小等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综合全案情况看,爱之泰公司承担了联建项目中的主要工作,并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在各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认定永昶商贸公司和农垦机电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原判决解除合同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别的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因此,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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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山东省泰安市居民张莉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她曾是山东省泰安市泰安技师学院一名合同制教师,自1993年起,她在该学院及其前身学校持续工作31年,已年满50岁。
薄晚轻阴阁雨,烟深远岸,烟花巷陌,烟花伴侣,几度逢迎,几度伤羁旅…… 所发内容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